
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作者:admin 日期:2020-01-03
違法 違章 種類 |
項目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形 | 處罰細化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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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 反 稅 務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一、違 反 稅 務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一、違 反 稅 務 登 記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
1 |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改正的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內改正的。 | 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
2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個人超過責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 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單位超過責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 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
3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 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改正的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逾期3個月以內的。 | 不予處罰。 | ||
逾期3個月以上的。 | 對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內改正的。 | 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4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或者轉借、涂改、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
5 |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實行“一照一碼” 和“兩證整合”的納稅人不適用本款。 | ||||||||
6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扣繳義務人逾期主動改正的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改 期限內辦理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7 |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且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2000元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且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未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8 |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前,主動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二、違反 賬簿 管理 規定 的行 為 二、違 反 賬 簿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
9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丟失、損壞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等情節嚴重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0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提供虛假備查資料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1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2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丟失、損壞、擅自銷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三、 違 反 納 稅 申 報 和 征 收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三、 違 反 納 稅 申 報 和 征 收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三、 違 反 納 稅 申 報 和 征 收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三、 違 反 納 稅 申 報 和 征 收 管 理 規 定 的 行 為 |
13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違法并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存在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且稅務機關均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當事人的首次違法行為不適用該條款)。 | ||
1.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違法但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未改正的; 2.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對單位發生的違法行為每次(含同一申報期不同稅種)處100元的罰款;對個人發生的違法行為每次(含同一申報期不同稅種)處50元的罰款。 | |||||||
14 | 偷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首次違法且違法情節一般,能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 | 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罰款。 |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2.在檢查過程中存在逃避、拒絕檢查或其它惡意不予配合情形的; 3.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
1.不繳或少繳稅款占同期應納稅款10%以下(含本數)的,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不繳或少繳稅款占同期應納稅款10%以上(不含本數)30%以下的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 不繳或少繳稅款占同期應納稅款30%以上(不含本數)的,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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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1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或兩次及兩次以上違法的。 |
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6 |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的。 |
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7 |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條 | 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首次違法的。 |
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8 |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首次違法的。 |
處以騙取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處以騙取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9 | 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條 | 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以暴力方式拒不繳納稅款的。 | 處以拒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實施兩次或兩次以上抗稅行為的。 | 處以拒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0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 稅務機關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在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主動繳納稅款的。 | 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罰款。 | |||
經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繳納稅款的。 | 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經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仍未繳納的。 | 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1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 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的。 |
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之前已補扣繳或已補收稅款繳納的。 | 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罰款。 | ||
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未補扣繳或補收稅款繳納的。 |
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5倍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
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或在稅務機關責令之前已補扣繳或已補收稅款繳納的。 | 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罰款。 | ||||||
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內未補扣繳或補收稅款繳納的。 | 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四、違 反 稅 務 檢 查 規 定 的 行 為 |
22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方式特別惡劣,導致稅務機關無法開展檢查的,或者5年內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 | 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3 | 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
方式特別惡劣,導致稅務機關無法開展檢查的。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4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5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1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1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 | 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五、違反 發票 和完 稅憑 證管 理規 定的 行為 五、違反 發票 和完 稅憑 證管 理規 定的 行為 五、違反 發票 和完 稅憑 證管 理規 定的 行為 五、違反 發票 和完 稅憑 證管 理規 定的 行為 五、違反 發票 和完 稅憑 證管 理規 定的 行為 五、違反 發票 和完 稅憑 證管 理規 定的 行為 |
25 |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拆本使用發票的; 3.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4.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5.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份數在5份以下且未開發票金額在500元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屬于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違法并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不予處罰。 | ||
涉及發票在20份以下的(且不屬于第一款情形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
涉及發票在20份以上50份以下(含本數)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涉及發票在50份以上(不含本數)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26 |
1.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2.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3.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違法并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不予處罰。 | |||
首次違法,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超過限改期限仍未改正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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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27 |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份數在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2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下(含本數)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 |||
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份數在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2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 上(不含本數)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5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下(含本數)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份數在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5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上的(不含本數)。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8 |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丟失發票份數在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2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下(含本數)并在3天(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主動報告的。 | 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 |||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份數在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2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下(含本數)的。 |
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具體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份100元,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每份1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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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份數在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2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上(不含本數)8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8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下的(含本數)。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具體罰款金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份125元,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每份12.5元計算。 |
|||||||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份數在8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或800份(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以上(不含本數)的。 |
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具體罰款金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份130元,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每份13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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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非法代開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 首次違法,有違法所得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有違法所得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 | 首次違法,有違法所得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有違法所得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30 |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私自)印制發票。 | 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 首次違法,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 ||||||||
31 |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涉及發票數量20份以下或者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5個以下的。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涉及發票數量20份以上或者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5個以上的。 |
首次違法,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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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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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罰款。 | |||
33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涉及完稅憑證數量25份以下(含本數)的。 | 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涉及完稅憑證數量25份以上(不含本數)50份以下的。 |
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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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完稅憑證數量50份以上,或者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的。 | 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六、違反納稅擔保辦法的行為 |
34 |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屬于經營行為的。 | 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
屬于經營行為的。 | 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35 |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無違法所得的。 | 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 |||
有違法所得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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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 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 | 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 | 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七、其他違法行為 | 37 |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 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38 |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 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 | 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兩次或兩次以上違法。 | 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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